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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木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淑华申请宣告杜纯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淑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木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高淑华,女,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木兰县。申请人高淑华要求宣告杜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淑华于2014年8月12日曾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杜纯于2010年1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杜纯死亡。经查,杜纯,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原户籍所在地木兰县,与申请人高淑华系夫妻关系。杜纯于2010年1月2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杜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杜纯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纯自2010年1月28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高淑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杜纯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广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