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倪晓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倪晓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被执行人: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晓钢。被执行人:倪晓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下商初字第017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倪晓钢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倪晓钢的存款或收入1419015.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