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科与李文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李文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刘科,陕西省乾县人。被告李文文,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与被告李文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刘科负担,退付原告刘科931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