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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科与李文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李文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刘科,陕西省乾县人。被告李文文,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与被告李文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科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科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刘科负担,退付原告刘科931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