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358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皖K×××××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沿S328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南照镇十里村路段时,因占道行驶,与赵某驾驶的皖K×××××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后,刮撞到正在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刘某乙,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受伤、两车及路边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刑事和解。经本院委托安徽省阜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朱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该局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赵某、刘某甲、贾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结合阜南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朱某适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谌 敏代理审判员 汪 筱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