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任跃申请执行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何金松、何连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跃,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何金松,何连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53号申请执行人任跃,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绵阳市盐亭县。被执行人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金松,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何连满,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任跃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九方建设有限公司、何金松、何连满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