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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临沂双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凯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亚圣物流有限公司,张存友,张德重,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358-2号原告临沂亚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孟祥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苑承胥,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存友,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德重,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张存友和被告张德重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勤娟,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南20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魏永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亚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存友、张德重、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亚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亚圣物流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亚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存友、张德重、临沂市宏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68元,由原告临沂亚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