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元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延安元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北郊陵园路。法定代表人曹化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武军,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陕西省三原县人,该公司职工,现住宝塔区陵园路。被告杨文全,男,汉族,31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富县城镇环城路**号。原告延安元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杨文全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元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森虎审 判 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