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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贾成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贾成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赫荣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岩,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成伟,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成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贾成伟于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建三江XXX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建三江XXX室。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颖代理审判员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