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15-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与李家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覃显堂,李家灵,孙开明,陈用妹,陆长征,黄海记,梁远兵,陈维叶,梁振光,蒋连凤,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15-525号申请人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振华,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贇,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逸,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覃显堂。(515号)被申请人李家灵。(516号)被申请人孙开明。(517号)被申请人陈用妹。(518号)被申请人陆长征。(519号)被申请人黄海记。(520号)被申请人梁远兵。(521号)被申请人陈维叶。(522号)被申请人梁振光。(523号)被申请人蒋连凤。(524号)被申请人王小英。(525号)上列十一名被申请人诉讼代表人梁远兵。上列十一名被申请人诉讼代表人梁振光。上列十一名被申请人诉讼代表人陈用妹。上列十一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颖颖,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5)1136-114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5)1136-1146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所在的原部门后,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前往其他车间工作,薪酬待遇、劳动条件保持不变。但被申请人既拒绝服从申请人的安排前往新车间办公,亦拒绝接受调岗安排。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号:粤高法(2012)284号)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且调整后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同,该调整不具有侮辱性与惩罚性,亦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第一,仲裁委认为“协商调岗事宜未达成一致”,“调岗尚未达成”,“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动条件”,其认定显然属于事实不清。申请人作出了合情合法的调岗安排,被申请人不服从,并消极怠工,实则系申请人提供了劳动条件,而被申请人不履行劳动义务。况且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被申请人均已签字确认。第二,被申请人原就职的部门已撤销,亦未到调岗后的部门上班,视频录像中可以非常明确的显示。被申请人消极怠工之事实已无需更多证据证明,而非仲裁委所认定的“无证据证明怠工事实”,申请人开除被申请人乃是依法有据。综上,该劳动仲裁裁决事实不清,请求贵院判决撤销该十一案仲裁裁决。申请人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庭审时将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最后一句话修改为“该劳动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贵院撤销该案裁决”。被申请人覃显堂等十一人答辩称,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法定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依法应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覃显堂等十一人主张其拒绝接受岗位调整是因为被调整的新岗位与原工作岗位性质不同,申请人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仲裁委认为在双方未达成岗位调整的情况下,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覃显堂等十一人不服从工作安排、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被申请人覃显堂等十一人的劳动合同,于法不悖,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而且,本案双方关于岗位调整的争议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认定该事实错误为由提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故申请人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本十一案申请费每案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意嘉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