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海东诉常州实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居沐、黄妙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执保字第13号原告周海东,男。委托代理人余吉星、任鹏飞,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实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居沐。被告陈居沐,男。被告黄妙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东诉被告常州实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居沐、黄妙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妙山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的房产采取查封、冻结和禁止转让、抵押担保、过户等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的房产作为该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妙山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的房产。二、冻结昆山八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的房产。冻结期间禁止对冻结物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