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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1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167号。法定代表人:李连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都明。上诉人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连杨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德惠审 判 员  张国华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