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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指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苏洪宗、赵春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苏洪宗,赵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指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薛家店子村。法定代表人陈立志,经理。被执行人苏洪宗。被执行人赵春芳。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洪宗、赵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立(2014)临罗执字第1720号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执字第1720号一案指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