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指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苏洪宗、赵春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苏洪宗,赵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指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薛家店子村。法定代表人陈立志,经理。被执行人苏洪宗。被执行人赵春芳。申请执行人山东正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洪宗、赵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立(2014)临罗执字第1720号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4)临罗执字第1720号一案指定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