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诉被告邓力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邓力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4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营业执照负责人:张宇,系该公司总经理。现实际负责人:李晓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兴华,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款物。委托代理人:李敏,女,系辽宁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款物。被告:邓力军,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县支行诉被告邓力军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提出该申请,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 巩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