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上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林与王新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王新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上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李林,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王新点,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与被告王新点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段成立人民陪审员 何云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志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