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立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新宪与邢天华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宪,邢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立保字第56号申请人陈新宪,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邢天华,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现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陈新宪因被申请人邢天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欠其130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邢天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申请人陈新宪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新宪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天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查 宝 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约尔加玛丽莫力吐木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