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汝云诉被告董国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云,董国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张汝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鑫,男,汉族。被告董国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祝云昌,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宝,男,汉族。系被告董国文儿子。原告张汝云诉被告董国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原告张汝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汐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代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