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君与庄飞军、田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君,庄飞军,田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55号原告于君,教师。被告庄飞军。被告田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君与被告庄飞军、田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君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12.5元,由原告于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