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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君与庄飞军、田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君,庄飞军,田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255号原告于君,教师。被告庄飞军。被告田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君与被告庄飞军、田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君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12.5元,由原告于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