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莹与全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刘莹,女,回族。被执行人:全鑫,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刘莹申请执行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鑫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