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行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和华诉乾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监字第81号李和华诉乾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松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和华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和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