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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行监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和华诉乾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监字第81号李和华诉乾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松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和华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和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