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华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林宏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陈华胜,林宏宇,海南漓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负责人:单荣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富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胜,男。委托代理人:何怀平,男。原审被告:林宏宇,男。原审被告:海南漓源饲料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澄迈县。法定代表人:丁声援,董事长。以上两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仁宽,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海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华胜、原审被告林宏宇、海南漓源饲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程序违法,而且明显隐瞒治疗情况,鉴定结论也不科学、不准确。上诉人书面提出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却未同意重鉴,而采纳该司法鉴定结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居住、工作收入情况,错误计算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被上诉人的户籍为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在遂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存在明显挂床行为,其相关经济损失不应按住院时间计算。请求撤销遂溪县人民法院(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本院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审判长 王 励审判员 李艳华审判员 叶伟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3页共4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