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昆与被上诉人沈阳沈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昆,沈阳沈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昆,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沈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宿陲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冮毅,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张玉昆与被上诉人沈阳沈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光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丁玉红、代理审判员王骞参加评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昆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昆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玉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光宇代理审判员 丁玉红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鉴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