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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与李艳华、万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李艳华,万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负责人焦胜方。委托代理人于会黎。委托代理人沈震东。被申请人李艳华。被申请人万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与被申请人李艳华、万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提出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受理费4,872元,退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旻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