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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辉扬与邓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扬,农民。被执行人邓勇,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辉扬与被执行人邓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安城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辉扬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1、被告邓勇于2015年2月15日前付清原告王辉扬施工工程款18200元,2、本案受理费127元,由被告邓勇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邓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安城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远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