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行审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与方善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方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行审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永坚。被执行人方善国,农民。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方善国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29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294号行政处罚���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29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即责令被执行人方善国退还非法占用的35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05平方米房屋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俞清华审 判 员 张德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