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民初字第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常贵凤与齐志鹏、齐文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贵凤,齐志鹏,齐文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231号原告常贵凤。委托代理人刘莉,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爱华,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志鹏。被告齐文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负责人郭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贵凤与被告齐志鹏、齐文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贵凤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贵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贵凤负担。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