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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24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马某某,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