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与李泽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李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泽林。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泽林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