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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肖杨桂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杨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81号罪犯肖杨桂,曾用名肖小玲,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肖杨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部分上诉,维持被告人肖杨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民事赔偿改判为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萍、李文章、李小红的经济损失8万元,含原已赔偿的20886元。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异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2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杨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杨桂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杨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0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