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柳某某,女,住新绛县龙兴镇。被告:孙某某,男,住新绛县龙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