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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柳某某,女,住新绛县龙兴镇。被告:孙某某,男,住新绛县龙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