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君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德恒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君道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德恒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663号原告延安君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刘赟超,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安德恒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210国道罗家坪。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经理。原告延安君道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德恒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延安君道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延安君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180元。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