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启与被执行人李金昌、李银昌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启,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二界沟镇。被执行人李金昌,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大洼县二界沟镇。被执行人李银昌,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大洼县二界沟镇。大洼县人民法院执行的1995年12月24日作出的(1995)大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启与被执行人李金昌、李银昌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时效提出异议。认为已超过执行期限,不应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认为,该案依法应当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启申请强制执行的大洼县人民法院(1995)大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