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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谢合财与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837号申请执行人谢合财,农民。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起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合财与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2014)蓟民初字第599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