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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庆和与徐继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江庆和,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继远,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庆和与被告徐继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庆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庆和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庆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庆和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