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大连金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731号原告:大连金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滨海路金海明珠小区***号403。法定代表人:王成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亮,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北峰山村。法定代表人:陈义生。原告大连金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36元,减半收取4968元,由原告大连金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