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燕燕与蓬江区境源针织经营部(经营者邓仲斌)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孙燕燕,女,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蓬江区境源针织经营部,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邓仲斌。关于孙燕燕申请执行蓬江区境源针织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5)1121-112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