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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三组全体村民与郭家店镇青堆子村民委员会、刘凤铁、刘凤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店镇青堆子村民委员会,吕淑云,刘凤铁,刘凤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233号梨树县郭家店镇青堆子村三组全体村民诉讼代表人刘国忠,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6007144799诉讼代表人刘国富,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身份证号220322195312134795委托代理人徐福林,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家店镇青堆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绍林,职务:主任。被告吕淑云,女,194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4108104789委托代理人魏树权,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铁,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农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604100393被告刘凤刚,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家店镇青堆子村三组全体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返回原告。审 判 长  刘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人民陪审员  杨连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