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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湘坤与被执行人周亮、袁娜抵押借款合同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湘坤,周亮,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朱湘坤。被执行人周亮。被执行人袁娜。申请执行人朱湘坤与被执行人周亮、袁娜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湘乡市公证处(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8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1090号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周亮、袁娜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湘坤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公证处(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8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1090号执行证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辉南审 判 员  谢梅槐审 判 员  胡湘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