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姜成刚与由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刚,由晶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姜成刚,住大连市。被告由晶,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成刚与被告由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