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与泰州市航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泰州市航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元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弟昌,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航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航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常文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9月11日地点:洛河法庭合议庭成员:马金花(主审)岳文莲常文华(人民陪审员)书记员:贺文波合议案件: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航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马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航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承办人认为,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常文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岳文莲: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淮南新光神光纤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