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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瑞泰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鸿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泰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鸿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457号原告:安徽瑞泰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朱肖楷。委托代理人:朱磊。被告:芜湖市鸿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沈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泰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市鸿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