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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1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春平与林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平,林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220-2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江西南昌人。被执行人林根军。申请执行人黄春平与被执行人林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百成审 判 员  戴松根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