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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余波与刘安江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波,刘安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199号原告余波委托代理人查中亚,重庆晟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安江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余波诉被告刘安江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波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余波负担。审 判 长  邱 玲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