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川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非法狩猎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川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陕宜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卓佳、代检察员安静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2015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宜川县交里乡合配行政村上合配沟内布置“电猫”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次日凌晨4时许猎获野生动物3只,在被告人马某某将猎获货物运回途中被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7月7日,经延安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涉案的3只野生动物死体为偶蹄目鹿科狍1只,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草兔2只,为有益、有科学价值、有经济价值的三有动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要求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2015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宜川县交里乡合配行政村上合配沟内布置“电猫”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次日凌晨4时许猎获野生动物3只,在被告人马某某将猎获货物运回途中被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下合配村村口当场抓获。2015年7月7日,经延安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涉案的3只野生动物死体为偶蹄目鹿科狍1只,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草兔2只,为有益、有科学价值、有经济价值的三有动物。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宜川县森林公安局英旺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交里乡合配村附近有人用“电猫”猎捕野生动物。接警后,森林公安局组织民警于2015年7月6日凌晨5时许在下合配村村口将正在运输野生动物的被告人马某某抓获。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他四、五年前从西安买的“电猫”,他知道这电猫的电压高,买来一直没有敢用。案发前几天,他给交里乡下合配村杨某某装货,他问杨某某交里有野兔没,想打几个自己吃,杨某某说沟里有。2015年7月2号他骑摩托车带着“电猫”到杨某某家,去了以后他说想住几天,打几个野兔吃,杨某某说下“电猫”有危险,他最后发现上合配沟里兔子多一点,2015年7月5日晚,他就带着“电猫”到上合配沟找了一个偏僻的地方下了“电猫”,随后他就回杨某某家了,到了凌晨4点他起来到沟里看见打了一只野羊两只野兔,他一个人带不了,就打电话给杨某某,让帮忙来拉一下电瓶,杨某某就骑摩托过来拉着电瓶先走了。他骑摩托带着野羊和野兔刚走到村口就被民警查了。他这个事跟杨某某没关系,是他一个人弄的,他知道下“电猫”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就是侥幸心理,想偷着打几只野兔自己吃。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他在城里长风宾馆XX门市经常买化肥,马某某在这里装货,有一次马某某问他交里有野兔没,他说有。2015年7月2号下午马某某骑摩托车来到他家,说想在村里打几天兔自己吃,他说下“电猫”有危险,交里以前下电猫出过事,马某某说这个是小电猫,只能打兔,对人没危险。7月5日晚上7点多,马某某说他去上合配沟里下“电猫”,到了今早上凌晨4点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沟里给拉一下电瓶,他去了以后看见马某某打了一只野羊,两只野兔,马某某让他带着电瓶先走,他走到家门口,碰见民警,没过一会,马某某也被带来了。他跟这个事没关系,是马某某一个人弄的。4、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于1969年5月20日出生,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物证照片、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6日5时45分,被告人马某某对现场查获的“电猫”(电瓶一个、变压器一个)及野生动物死体(疑似狍子1只,疑似野兔2只)进行指认,确认电猫是其猎捕野生动物所用的工具,3只野生动物死体是其的猎获物。6、宜川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6日宜川县森林公安局提取了马某某猎捕野生动物所用的电猫(电瓶一个、变压器一个)及猎捕的野生动物死体3只(疑似狍子1只,疑似野兔2只)并进行了扣押。由于天气炎热,扣押的动物尸体腐败发臭,已做掩埋销毁处理。7、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野生动物林猎区禁猎期的通告证明,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猎期,全市范围内所有国有林区为禁猎区,“电猫”为禁止使用的工具。8、延安市野生动物鉴定报告证明,延安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于2015年7月7日对宜川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兽类死体3只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样品为偶蹄目鹿科狍1只,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草兔2只,为有益、有科学价值、有经济价值的三有动物。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电猫”架设电网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被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执行前羁押2日折抵刑期4日,从执行之日起再执行一年十一个月又二十六日)。二、作案工具电瓶一个、变压器一个,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