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谷跃锋与李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跃锋,李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跃锋,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生,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程晓利,女,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谷跃锋之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谷进圈,男,1955年3月18日生,住址同上,系谷跃锋父亲。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军,男,汉族,1970年5月5日生,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李宏杰,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谷跃锋因与被上诉人李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谷跃锋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五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谷跃锋的委托代理人程晓利、谷进圈,被上诉人李学军的委托代理人李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五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世良审 判 员 赵广云代审判员 付爱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华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