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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壹豪纳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壹豪纳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277号之二原告东莞市壹豪纳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西城工业区雨蒙H厂房。法定代表人郑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金,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鹤坑第一工业区4号。法定代表人邱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壹豪纳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壹豪纳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壹豪纳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80元,由原告东莞市壹豪纳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凤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