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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与皮旺六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伯民,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皮旺六。被执行人吴艳。被执行人池海。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皮旺六、吴艳、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6217002740002522335帐户的存款5400元。本裁定送中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