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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三桥街道办某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X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432号原告王永永,男,原告王艳,女,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乙存,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婵,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车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利,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张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小龙,该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原告王永永、王艳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车张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张村第四村民小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王永永、王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永、王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永、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