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启刚,孙世群与封维金,重庆财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刚,孙世群,封维金,赵开会,重庆财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封维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375号原告王启刚,男,生于1965年5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孙世群,女,生于1965年12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封维金,男,生于1964年3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赵开会,女,生于1963年7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财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民主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赵开会。被告封维全,男,生于1965年3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启刚、孙世群与被告封维金、赵开会、重庆财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封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封维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实际履行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管辖法院应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四个被告中有三个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璧山区,一个为重庆市铜梁区。因此,本案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之一的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封维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