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苏晶与烟台津祥软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晶,烟台津祥软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苏晶,女,汉族。被执行人:烟台津祥软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柏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5)第46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津祥软木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19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春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