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安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杨帅、闫高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安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杨帅,闫高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驻马店市安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经一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安,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帅,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闫高丽,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负责人潘建华,该公司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卫晓航,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安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帅、闫高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安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安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安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安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